11月1日,商务部、中国证监会、国务院国资委、税务总局、市场监管总局、国家外汇局修订发布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》。修订后的《办法》主要是从五方面降低了投资门槛: 一是允许外国自然人实施战略投资。将外国自然人纳入外国投资者范畴,允许其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。 二是放宽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。为便利和促进上市公司引入更多长期资金,本次修订适当降低了对非控股股东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。 三是增加要约收购这一战略投资方式。 四是以定向发行、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,允许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支付对价。 五是适当降低持股比例和持股锁定期要求。取消以定向发行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,将以协议转让、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从10%降低至5%;适当放宽持股锁定期要求,同时坚持战略投资的中长期投资属性,将外国投资者的持股锁定期由不低于3年调整为不低于12个月。(商务部网站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