严格遴选绿色项目标准。在遴选绿色项目的过程中,应逐级遴选核对绿色项目,严格对照《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》,自一级目录至四级子目录逐级遴选,不建议跨级遴选。同时,鼓励评估认证机构对企业发行的绿色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评估,出具评估意见并披露相关信息。设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。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应设立资金监管账户,并承诺募集资金全部用于绿色领域,不得擅自挪作他用。资金监管行、存续期管理机构应按照职责分工对募集资金的到账、拨付加强管理,确保募集资金用于绿色领域。持闲置资金流动性管理。发行人可以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,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,经公司董事会或内设有权机构批准,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,投资于安全性高、流动性好的产品,如国债、政策性银行金融债、地方政府债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