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知要求,严格用海选址要求,海上风电项目用海必须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海岸带专项规划;严格限制在渤海中部等开发强度高、船舶交通流密集的海域规划建设;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等重要、敏感和脆弱生态区域布局。严格控制用海规模,明确了节约集约用海指标,由原政策统一规定(16平方公里/10万千瓦)调整为区分单个风机装机容量大小(≤8兆瓦、8-12兆瓦、≥12兆瓦),对单位装机容量风电场用海面积进行规定,分别调整为不超过13、14、15平方公里/10万千瓦,并对海上送出工程输电电缆通道、登陆点和风电场内集电电缆布置提出了相关要求。鼓励立体复合利用,支持在已确权的海洋油气开发区、深远海养殖区等已开发利用海域建设海上风电,同时提出鼓励采用“风电+”综合开发利用模式实现“一海多用”,通过统一设计、统一论证,建设一定比例的网箱养殖、海上光伏、波浪能发电、制氢、储能等设施。